道路交通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保险赔偿吗-高培振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交通事故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保险公司通常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一原则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公平原则。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来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如果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直接体现了对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的免责原则,也间接说明了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强调,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支持了这一原则。它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并强调了如果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这进一步强化了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与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之间的关系。

其次,从保险原理和公平原则来看:

保险是为了对意外风险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而设立的。如果损失是受害人故意制造的,那么这种行为就违背了保险所针对的风险性质。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为这种主观恶意行为承担赔付责任。同时,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允许受害人通过故意制造事故来获取保险赔偿,那么这将严重损害保险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也会对其他诚实守法的投保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理赔。如果发现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如有人故意冲向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试图骗取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拒绝赔偿。

综上所述,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一原则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又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对于广大交通参与者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一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险制度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