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包括那些行为-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刑事辩护

故意杀人未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并会根据具体情况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表现多样,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依据犯罪行为实行程度划分

    •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实施完其认为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全部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例如,甲为杀害乙,向乙食物中投放了足量毒药,并认为乙必死无疑后离去,但乙因被及时发现并送医抢救而脱险。此例中,甲已完成投毒行为,乙的存活是因外部干预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故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
    •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在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介入,导致其未能完成其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例如,丙持刀欲杀丁,在即将砍向丁时被路过的警察制止,丙未能完成砍杀行为。此例中,丙因警察的及时制止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全部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 依据犯罪手段与方式划分

    • 暴力袭击行为:行为人使用凶器(如刀、枪、棍棒等)或徒手方式,直接对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如头部、颈部、胸部等)进行攻击,意图致其死亡。然而,由于意外因素(如被他人及时制止、凶器损坏、自身失手、被害人反抗激烈等),未能成功杀害被害人。
    • 投毒行为:行为人通过在被害人的食物、饮料或日常用品中投放足以致命的毒药来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毒药剂量不足、被害人未食用或因他人发现并及时抢救等原因,未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 设置危险环境或利用动物攻击:行为人制造危险环境或陷阱,意图使被害人处于必死的境地,如将被害人锁在充满有害气体的房间、在被害人必经之路上设置致命机关等;或者驱使具有攻击性、足以致人死亡的动物去袭击被害人。若因意外情况发生(如被害人被及时发现并救出)、动物未听从指挥、被害人成功躲避或他人驱赶动物等原因,被害人并未死亡,这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3. 依据犯罪可能性划分

    • 能犯未遂: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本身具备实现犯罪既遂的可能性。例如,A用枪射击B,若枪支、弹药均正常,A也具备射击能力,则A的行为本可能导致B死亡,但因B躲闪而未得逞,这属于能犯未遂。
    • 不能犯未遂:
      • 工具不能犯未遂: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或方法根本不能导致既遂结果。例如,C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投入D的食物中,意图杀害D。因白糖无毒,无论C如何实施,都不可能达到杀害D的既遂结果,这是工具不能犯未遂。
      • 对象不能犯未遂:行为人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而该对象并未受到实际侵害。例如,E深夜潜入F的房间,朝床上开枪,以为F在床上,实则F不在。E的行为因指向的对象不存在于犯罪行为范围内,不可能达到杀害F的既遂状态,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法律后果与量刑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处理故意杀人未遂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以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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