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每次去录口供并不都叫传讯,需分情况讨论:
- 传讯的正式定义与适用场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传讯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正式通知方式要求其到案接受讯问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
- 强制性:需配合到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可能被强制传唤或逮捕;
- 程序性:需出示书面传讯通知书(如《传唤通知书》《拘传证》);
- 目的性:通常针对案件关键事实的核实或新证据的调查。
若取保候审期间被要求到案时收到此类正式文书,则属于传讯。
- 非传讯的常见情形
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可能因其他事由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此时不构成传讯:
- 定期报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取保候审人员需遵守“定期到执行机关报告”的规定(如每月报到),此为义务性到案,无需讯问;
- 补充材料:司法机关可能要求提交书面说明、证据材料等,若仅需提交材料而无需当面讯问,不属于传讯;
- 协商程序:如检察院拟不起诉前的听取意见、法院庭前会议等,属于程序性沟通,非传讯。
- 如何区分传讯与其他到案要求?
- 看文书:传讯需出示《传唤通知书》或《拘传证》,口头通知无效(紧急情况除外);
- 看内容:传讯必然涉及讯问(问话、记录),若仅要求签字、领取文书或提交材料,则非传讯;
- 看权利告知:传讯时司法机关需告知“如实供述义务”及“律师在场权”,其他到案要求无此程序。
温馨提示:若对到案性质存疑,可要求司法机关出示书面文书,并注意核对文书名称、编号及盖章单位。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法律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