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诉讼费的收取主要依据诉讼类型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诉讼类型决定基础收费
执行异议之诉属于诉讼程序范畴,其诉讼费收取标准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若案件核心争议为“股东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通常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即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具体以受理法院所在地标准为准)。
例外情形:若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涉及股东出资责任、抽逃出资等财产性争议(如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可能按财产案件标准收费,即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例如:1万元以下收50元,1万-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以此类推)。
案件具体情况影响费用
实务建议
总结: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通常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但若涉及财产性争议则按财产案件标准计算。具体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诉讼请求金额及是否涉及保全、鉴定等因素确定,建议提前与法院沟通并合理规划诉讼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