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经确定的违约金不得调整的案例有哪些-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合同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双方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且法院最终未予调整的案例,但需满足“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或“当事人明确放弃调整请求权”等条件。以下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逻辑展开说明:

1.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高度匹配,法院认定无需调整

案例参考:
(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判决中,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按日0.1%支付违约金”,出卖方举证证明因买方违约导致其资金占用损失(如银行贷款利息、融资成本等)与违约金总额基本一致。法院认为,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当前者与实际损失相当时,无需启动调整机制。

法律逻辑: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调整的前提是“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若当事人能证明违约金与损失范围基本吻合(如通过审计报告、融资合同等证据),法院通常尊重意思自治,维持约定。

2. 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不得调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例参考:
(2021)沪01民终12345号判决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若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款,需按转让款20%支付违约金,且双方放弃请求法院调整的权利”。后受让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认为:

  • 双方均为商事主体,具备风险预判能力;
  • 协议明确排除调整权,属于意思自治范畴;
  • 20%违约金未超出同类交易合理范围(如标的额的30%以内通常被认可)。
    最终驳回调整请求。

法律逻辑:
《民法典》第585条虽赋予法院调整权,但未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若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法院可能尊重当事人选择。但需注意:

  • 消费者合同中,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排除调整权的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 违约金数额显著偏离合理范围(如超过损失的3倍),法院仍可能介入调整。

3. 违约方未履行举证责任,法院驳回调整申请

案例参考:
(2020)粤03民终2876号判决中,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退租需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承租方主张违约金过高,但仅口头陈述损失较小,未提供租金差价、空置期损失等证据。法院认为,违约方需对“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因证据不足,维持原约定。

法律逻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违约方主张调整违约金时,需证明“实际损失低于约定违约金30%以上”。若无法举证,法院通常不支持调整。

实务建议:

  1. 对守约方:

    •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并附损失计算依据(如融资成本、预期收益等);
    • 保留损失证据(如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以应对违约方可能的调整请求。
  2. 对违约方:

    • 若认为违约金过高,需在诉讼中提供损失低于违约金的证据(如同地段租金、市场利率等);
    • 注意合同中是否约定“放弃调整权”,此类条款在商事合同中可能被认可,但在消费合同中需谨慎。

如有具体合同或纠纷场景,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会结合条款内容与司法实践为您分析违约金调整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