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 新增值税法是如何规定的-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经济纠纷

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单位之间无偿借款原则上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一般规定:无偿借款需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单位之间无偿借款原则上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或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

  1. 例外情形:集团内部无偿借款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政策需满足两个条件:

  • 借贷双方属于同一企业集团;
  • 借款行为发生在政策有效期内(目前政策已到期,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明确该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1. 实务建议

    • 合同约定利息:若借款双方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建议通过合同约定象征性利息(如年利率0.1%),避免被认定为无偿借款而需视同销售。
    • 完善资金往来凭证:无论是否免税,均需保留借款合同、资金划转凭证等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关注政策变化:集团内部无偿借款免税政策已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但未来是否调整需持续关注税务总局公告。

若单位之间无偿借款涉及其他复杂情形(如关联交易、跨境借款等),建议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具体场景为你分析税务风险及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