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执行人违建财产 案涉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未供先用 土地出让金如何补缴-唐美珍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房产纠纷

针对被执行人违建财产且案涉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未供先用时土地出让金的补缴问题,核心结论如下:

  1. 补缴主体与责任划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及《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义务人原则上为土地使用权人。若违建财产的被执行人同时是土地实际使用人(如通过租赁、合作开发等间接方式占有土地),则其需承担补缴责任;若被执行人仅是违建所有者而非土地使用人(如从他人处承租土地后违建),则实际土地使用人(如出租方)可能需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具体需结合土地权属登记、合同约定及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断。

  2. 补缴程序与执行衔接

    • 行政程序前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先对“未供先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责令交还土地、罚款),并同步启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程序,明确补缴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
    • 执行阶段协同:若违建财产进入司法执行程序,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土地出让金评估报告及补缴方案,并将补缴义务纳入执行范围。例如,法院可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或直接从违建拍卖款中优先扣缴土地出让金。
  3. 补缴金额的确定依据

    • 基准地价参考: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核心,结合土地用途(如工业、商业)、容积率、区位等因素调整。
    • 评估报告佐证: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明确土地市场价值及出让金数额。
    • 政策优惠排除:若“未供先用”行为发生在土地出让政策调整期(如从“协议出让”转为“招拍挂”),原则上不得适用旧政策减免出让金,但可争取分期缴纳等灵活性安排。
  4. 特殊情形处理

    • 历史遗留问题:若违建形成于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前,且符合《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中“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等条件,可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出让金,但需缴纳滞纳金(日1‰)。
    • 政府原因导致未供先用:若因政府规划调整、审批延迟等导致土地未及时供应,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要求政府承担部分责任,但需提供书面证据(如会议纪要、催办函等)。

建议行动步骤:

  1. 立即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土地规划许可、供地计划等文件,明确土地性质及补缴政策;
  2. 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固定补缴金额证据;
  3. 在执行程序中主动向法院提交《土地出让金补缴方案》,争取将补缴义务与违建处置同步推进,避免程序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土地用途、违建时间、合同约定等),可随时补充说明,我将结合具体情形提供更精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