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不平衡报价条款-姚敏利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合同纠纷

关于《招投标法》中不平衡报价条款的核心要点如下:

  1. 不平衡报价的合法性边界
    我国《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未直接禁止不平衡报价,但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 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招投标法》第33条):若通过不平衡报价将某分项报价压至成本以下,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低价竞标,导致废标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不得损害招标人利益:若报价畸高畸低导致工程总价显著偏离市场合理水平,可能因“显失公平”被主张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51条)。
  2. 招标文件对不平衡报价的规制
    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条款限制不平衡报价:

    • 设置报价偏离度限制:例如要求各分项报价与基准价的偏差不超过±15%,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明确调价机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比例时,对应分项单价按约定方式调整,防止承包人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超额利润。
    • 采用综合评估法:在评标阶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剔除明显不平衡的报价。
  3. 不平衡报价的法律风险

    • 对承包人的风险:若报价偏离实际成本,可能面临亏损风险;若被认定为恶意竞标,可能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对招标人的风险:若未在合同中约定调价机制,可能因工程量变化导致实际支出远超预算;若报价畸高部分对应工程变更,可能支付不合理高价。
  4. 实务建议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合理性评审标准,并在合同中设置调价条款,例如采用“基准价±X%以内不调价,超出部分按信息价调整”的机制。
    • 投标人:需在报价前充分测算成本,避免报价偏离实际;若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应确保总价合理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提示:若您遇到具体招投标项目中的不平衡报价争议,可提供项目细节(如招标文件条款、报价明细等),我将进一步分析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