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依据是什么法规-尹先锋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侵权纠纷

营养费并不包含在残疾赔偿金内,二者是独立的赔偿项目,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等。

    • 营养费:属于“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范畴,需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鉴定结论确定具体金额,目的是辅助受害人恢复健康。
    •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残疾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收入减少的补偿,性质上属于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二者在立法目的、计算标准和适用条件上均不同,因此营养费不会因残疾赔偿金的支付而免除或合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第十一条:明确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属于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 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属于对未来损失的预估赔偿。
      司法解释进一步区分了二者的性质,强调营养费是“治疗期间”的支出,而残疾赔偿金是“定残后”的长期补偿,互不包含。

实务建议:
若您或他人因人身损害同时涉及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主张,需注意:

  1. 保留医疗机构出具的营养期证明或鉴定报告,作为营养费索赔依据;
  2. 残疾赔偿金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计算,二者可并行主张;
  3. 若对方以“残疾赔偿金已包含营养费”为由抗辩,可依据上述法规反驳,并要求单独赔偿营养费。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赔偿项目计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