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认定及待遇申领一般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具体可分为认定阶段和待遇申领阶段:
工亡认定阶段
- 基础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工亡事实证明:
-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 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言(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死亡原因诊断证明(需明确“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 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 事故调查报告(用人单位自查情况说明)。
- 其他补充材料:如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职业病死亡的)等。
待遇申领阶段
- 工亡职工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亲属关系公证书(如父母、配偶、子女需证明抚养/赡养关系);
- 依赖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如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 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 待遇申领表:
-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需用人单位或家属填写并签字);
- 银行账户信息(用于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 特殊情形材料:
- 涉及第三人侵权(如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或判决书(证明已获赔偿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仅补足差额);
- 境外工亡的,需提供境外事故证明、使领馆认证文件及翻译件。
注意事项:
- 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留存复印件);
- 不同地区社保部门可能对材料有细微调整,建议提前联系当地社保局确认清单;
- 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亡认定,家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但需额外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及延迟申请说明。
如有具体场景或材料准备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