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外出请假条是否会放入卷宗,需分情况讨论:
若请假条作为程序性文件提交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期间外出需经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批准,并提交书面请假条。若该请假条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留存作为审批依据,通常会作为案件程序性材料归入卷宗,用于证明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
若请假条仅作为个人留存或临时沟通材料
若嫌疑人仅向执行机关口头申请或提交未被留存的请假条,且未引发后续程序(如延期、撤销取保候审等),则该材料可能不会被正式归入卷宗。但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会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并留存副本。
特殊情形:请假条涉及案件实质内容时
若请假条中包含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陈述(如外出目的涉及证人、证据等),可能被认定为案件证据材料,此时不仅会归入卷宗,还可能影响案件定性。例如,嫌疑人以“就医”为由外出,但实际目的是与同案犯串供,此类请假条可能成为侦查机关关注重点。
实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