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交上去,并不直接导致停工留薪期停止,停工留薪期的结束需满足法定条件或经特定程序确认。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停工留薪期的法定结束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结束的核心条件是“医疗期届满”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而非单纯提交鉴定材料。例如,若职工在提交材料后仍需治疗,停工留薪期可能延续至医疗终结;若鉴定结论明确伤残等级,则停工留薪期自结论作出之日起终止。
提交材料与停工留薪期的关系
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步骤,但鉴定过程需要时间(通常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在鉴定结论作出前,若职工仍在接受治疗,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因职工提交材料而误认为停工留薪期结束,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职工可依法维权。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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