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文件 修改与废止程序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许玉旺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经济纠纷

结论概述:根据新闻背景,证监会此次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符合法规要求。其依据《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规对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均有明确理由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以下从修改与废止的法定程序、具体修改内容、废止文件理由的合法性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修改与废止的法定程序符合要求

  1. 程序依据明确
    证监会此次清理文件的依据为《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根据程序,修改或废止文件需经过清理启动、合法性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如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集体决策、公布实施等环节。新闻中未提及程序瑕疵,且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符合“及时生效”的行政效率原则。

  2. 修改与废止的区分处理

    • 修改文件:仅对《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与新《公司法》冲突的条款(如“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进行技术性调整,未涉及实质性权利义务变更,程序相对简化。
    • 废止文件:对《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2部文件直接废止,因其依据的上位法(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已变更,废止属于法律清理的必然结果,程序合法。

二、具体修改内容的合法性分析

  1. 退市公司监管规则的适应性修改

    • 修改内容: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并新增“退市公司可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条款。
    • 合法性依据:新《公司法》已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结构(即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此次修改仅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落实,未突破法律框架。
    • 行业影响:简化退市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合规成本,符合“简化监管、激发市场活力”的改革方向。
  2. 废止文件的理由充分性

    • 《监管指引》废止:因境内企业赴港上市已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原指引的审批流程与现行法律冲突,废止是法律衔接的必然要求。
    • 《指导意见》废止:其关于“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区分管理”的要求与《期货和衍生品法》中“统一期货经纪业务”的规定矛盾,且分级管理必要性降低,废止符合立法统一性原则。

三、对公众与行业的启示

  1. 对投资者的提示
    证监会清理文件反映监管规则的动态优化,投资者需关注规则变化对投资标的(如退市公司、期货公司)的影响,避免因信息滞后产生风险。

  2. 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 退市公司:应根据新规调整治理结构,如选择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需同步修改公司章程并履行备案程序。
    • 期货公司:无需再区分商品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技术标准,但需确保整体信息技术管理符合《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
  3. 对监管机构的借鉴
    此次清理体现了“法随时转”的监管思路,未来其他领域(如数据安全、跨境融资)的规则调整亦可参考此模式,通过定期评估确保法规与市场实践同步。

总结:证监会此次文件修改与废止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既解决了上位法冲突问题,又优化了监管效率。若您涉及相关业务(如退市公司治理、期货公司合规),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