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申报中的债权范围包括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公司事务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申报中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之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包括:

    •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普通合同债权;
    • 担保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对应的债权),但需注意《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的优先受偿规则;
    •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
  2. 无因管理之债
    依据《民法典》第97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事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在破产程序中,此类债权可申报(《企业破产法》第53条)。

  3. 不当得利之债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如错误转账)可申报为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

  4. 侵权之债
    债务人因侵权行为(如产品质量缺陷、环境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申报为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

  5. 劳动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48条明确,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提起诉讼。

  6. 税收债权与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劳动债权,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7.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
    需注意区分债权与共益债务/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2条):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债务(如继续营业的借款、管理人聘用人员的费用);
    • 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1条):破产程序本身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
      二者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属于债权申报范围。

申报要求与例外:

  • 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算,最短30日,最长3个月);
  • 申报材料:需提交债权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企业破产法》第49条);
  • 特殊债权:附条件/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申报等情形,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第47条、第50-51条)。

若对债权范围或申报程序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