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没有诉讼 代位权诉讼状中如何描述-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经济纠纷

在代位权诉讼中,即使主债权尚未经过诉讼程序确认,诉讼状中仍需清晰、准确地描述主债权的相关情况。以下是撰写此类诉讼状时,关于主债权描述的要点及示例:

1. 明确主债权的基本信息

  •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指出主债权的债权人(即原告在代位权诉讼中的间接地位)和债务人(即被代位行使权利的债务人)。
  • 债权金额:详细说明主债权的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并注明计算方式和依据。
  • 债权形成原因:简要描述债权形成的原因,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的名称和编号。

2. 阐述主债权的到期情况

  • 到期日:明确指出主债权的到期日,这是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重要依据。
  • 未履行情况:说明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已还款金额、未还款金额及逾期时间等。

3. 强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 怠于行使的表现:详细描述债务人怠于向其次债务人(即被告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行使到期债权的具体表现,如未提起诉讼、未申请仲裁、未发送催款通知等。
  • 对债权人造成的影响:说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如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损失等。

4. 引用法律依据,说明代位权行使的合法性

  • 法律依据:明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行使的相关条款,如第五百三十五条等。
  • 合法性说明:结合上述法律依据,说明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示例段落:

“原告与债务人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XX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借款期限为XX个月,利息为XX%。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XX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截至起诉之日,XX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查,XX公司对被告XX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XX万元,但XX公司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XX公司主张该债权,亦未以其他方式积极追讨,明显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已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XX公司对XX公司的到期债权。”

在撰写诉讼状时,请务必确保所有描述均基于事实,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你的主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