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和诈骗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赵炫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刑事辩护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均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定义

  1.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即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

  2. 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1. 敲诈勒索罪:

    • 行为特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 既遂标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并不以被害人实际交付财物为必要条件,而是以行为人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行为,并且被害人因此产生了恐惧心理为标志。只要行为人完成了这些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2. 诈骗罪:

    • 行为特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既遂标准:诈骗罪的既遂同样不以被害人实际交付财物后的占有状态为必要条件,而是以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并且被害人因此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为标志。只要行为人完成了这些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的既遂。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均未将“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是强调了行为人的特定行为(如恐吓、威胁、欺骗等)和被害人的特定心理状态(如恐惧、错误认识等)。
  •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案件时,也通常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被害人是否因此产生了特定的心理状态,而不是仅仅关注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通常被视为行为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可能会影响量刑。例如,如果敲诈勒索或诈骗行为导致了被害人严重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对行为人从重处罚。然而,这并不改变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作为行为犯的本质特征。

总结来说,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均属于行为犯,其既遂标准主要关注行为人的特定行为和被害人的特定心理状态,而非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如果您在敲诈勒索或诈骗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