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放弃诉讼费,通常无需特别申请程序,但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该协议或声明。以下是具体说明:
书面协议约定
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自愿放弃诉讼费”的条款。协议内容应包括:
- 双方当事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
- 案件基本信息(案号、案由等);
- 明确放弃诉讼费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如“各自承担己方诉讼费”或“放弃对方应承担的诉讼费”);
- 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分担。书面协议是双方合意的直接证据,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向法院提交协议或声明
- 调解结案时:若双方在调解中达成放弃诉讼费的合意,可直接在调解协议中写明,法院会将调解协议作为结案依据,不再退还或追缴诉讼费。
- 判决结案时:若双方在判决前达成放弃诉讼费的协议,需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或协议,法院会根据协议内容在判决书中明确诉讼费承担方式(如“诉讼费由原告/被告自行承担”)。
注意:若未提交协议或声明,法院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默认规则(败诉方承担)处理,此时即使双方私下约定放弃,也可能因未告知法院而无效。
特殊情形处理
- 已预交诉讼费的退还:若一方已预交诉讼费,但双方约定放弃追偿,需在协议中明确“放弃退还请求权”,否则预交方可能仍可向法院申请退还(法院退还后,再按协议向对方主张返还)。
- 涉及第三人利益:若案件涉及第三人(如担保人、共同诉讼人),放弃诉讼费的协议可能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需谨慎处理。
建议:
- 签订书面协议时,可附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增强协议合法性;
- 提交法院前,建议与承办法官沟通,确认协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若涉及大额诉讼费,可委托律师起草协议,避免条款遗漏或表述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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