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又行贿的认定问题-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刑事辩护

关于受贿后又行贿的认定问题,核心结论在于需分别评价受贿与行贿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数罪并罚或从重处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受贿与行贿行为的独立性

    • 受贿行为: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构成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进行定罪处罚。
    • 行贿行为: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构成行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进行定罪处罚。
    • 独立性评价:受贿与行贿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使发生在同一主体身上,也应分别进行评价。因此,一个人既受贿又行贿,原则上应构成两个独立的罪名。
  2. 数罪并罚的原则

    • 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因此,如果一个人既受贿又行贿,且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那么应当数罪并罚。
    •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受贿后为掩盖罪行而行贿,或者行贿后为获取更多不正当利益而受贿,虽然行为之间存在关联,但法律上仍视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不过,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对整体刑期进行适当调整。
  3. 从重处罚的考量

    • 受贿后行贿的恶性:受贿后行贿往往表明行为人具有更深的犯罪意图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他们不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还通过行贿进一步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 从重处罚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后又行贿的行为人,法院在量刑时往往会考虑其犯罪的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从重处罚。这既是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
  4. 具体案例分析

    • 案例一: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后,又为了谋取更多的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此案例中,该国家工作人员既构成受贿罪又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 案例二:某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了掩盖自己的受贿行为而向行贿人行贿。虽然行贿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受贿行为,但法律上仍视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不过,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其行贿的动机和目的,对整体刑期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及受贿后又行贿的行为人,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 在司法程序中,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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