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而送钱给公职人员 如何政务处分定性-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刑事辩护

针对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而送钱给公职人员的情况,政务处分的定性需结合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但一般而言,这种行为仍可能构成违法,并面临相应的政务处分。以下从几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行为性质分析:

    • 即便送钱者主观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向公职人员赠送财物本身,就可能被视为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当影响或试图获取某种潜在的好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 公职人员接受财物,无论送钱者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都可能损害公职的廉洁性,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2. 法律规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即便送钱者没有明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如果公职人员接受了财物,且该行为影响了公正行使公权力,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那么公职人员就可能面临上述政务处分。
  3. 情节轻重判断:

    • 政务处分的轻重会根据具体情节来判断,包括送钱的数额、送钱的场合、送钱与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关联性、送钱后是否实际影响了公正行使公权力等因素。
    • 如果送钱数额较小,且没有实际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那么公职人员可能面临较轻的政务处分;如果送钱数额较大,或者已经实际影响了公正行使公权力,那么公职人员可能面临较重的政务处分,甚至开除公职。
  4. 实际案例参考:

    • 在实际案例中,即便送钱者声称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如果公职人员接受了财物,并且该行为在客观上有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那么公职人员通常都会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
    • 例如,某些公职人员因为接受了企业主的“感谢费”或“节日礼金”,即使企业主声称只是出于感激之情,没有其他目的,但公职人员仍然因为违反了廉洁纪律而受到了政务处分。

建议:

  • 对于送钱者而言,应该明确认识到向公职人员赠送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都应该避免这种行为。
  •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应该严格遵守廉洁纪律,拒绝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以免面临政务处分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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