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夫妻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是否成为他的监护人”,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当夫妻中的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的确定并非自动由另一方担任,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顺序和规定。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具备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更优先的监护人存在,那么另一方确实会成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监护人。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确定顺序如下:
配偶:在夫妻关系中,如果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作为配偶,在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通常是首选的监护人。
父母、子女:如果配偶无法担任监护人(例如因同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其他原因),则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
其他近亲属:如果父母、子女也无法担任监护人,则考虑由其他近亲属担任。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前述人员均无法担任监护人,且有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并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针对您的情况:
建议: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另一方在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通常会成为其监护人。但具体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