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将赃物转寄他人存放的,该行为仍构成受贿罪既遂,转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可能影响量刑情节。具体处理需结合赃物性质、存放人是否知情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转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受贿人实际控制了赃物(如现金、贵重物品等),即使后续将赃物转寄他人存放,也已构成受贿罪既遂。转寄行为属于受贿后的赃物处置方式,不改变受贿行为的违法性本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这里的“收受”包括实际占有或控制财物,转寄行为不影响“收受”的完成。
二、量刑情节:转寄行为可能影响量刑幅度
转寄行为本身不改变罪名,但可能因以下情形影响量刑:
赃物存放人是否知情
赃物是否被追回
转寄行为的动机
三、实务建议:受贿人及家属的应对措施
总结:转寄赃物是受贿既遂后的处置行为,不影响罪名成立,但可能因存放人知情、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影响量刑。建议受贿人或家属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通过退赃、认罪认罚等措施争取从宽处理。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