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将赃物转寄他人存放如何处理-杨光文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刑事辩护

受贿人将赃物转寄他人存放的,该行为仍构成受贿罪既遂,转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可能影响量刑情节。具体处理需结合赃物性质、存放人是否知情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转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受贿人实际控制了赃物(如现金、贵重物品等),即使后续将赃物转寄他人存放,也已构成受贿罪既遂。转寄行为属于受贿后的赃物处置方式,不改变受贿行为的违法性本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这里的“收受”包括实际占有或控制财物,转寄行为不影响“收受”的完成。

二、量刑情节:转寄行为可能影响量刑幅度

转寄行为本身不改变罪名,但可能因以下情形影响量刑:

  1. 赃物存放人是否知情

    • 若存放人明知是赃物仍协助存放,可能构成共犯(共同受贿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对存放人一并追责,同时可能加重受贿人的量刑(如从重处罚或认定为主犯)。
    • 若存放人不知情(如受贿人谎称是合法物品),则存放人不构成犯罪,但受贿人仍需对全部受贿金额负责,量刑时可能考虑其“试图掩盖犯罪”的主观恶性。
  2. 赃物是否被追回

    • 若赃物已转寄他人且无法追回,可能增加受贿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导致量刑加重(如受贿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若赃物被及时追回,可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如退赃表现),但不影响既遂认定。
  3. 转寄行为的动机

    • 若转寄是为了逃避侦查(如提前转移财产),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 若转寄是因客观原因(如临时保管需求),量刑影响相对较小。

三、实务建议:受贿人及家属的应对措施

  1. 主动退赃:若赃物已转寄,应尽快配合司法机关追回赃物,争取从轻处罚。
  2. 如实供述:向司法机关说明转寄行为的具体情况(如存放人是否知情、转移动机等),避免因隐瞒事实被认定为“认罪态度差”。
  3. 咨询专业律师:受贿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需结合具体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制定辩护策略。

总结:转寄赃物是受贿既遂后的处置行为,不影响罪名成立,但可能因存放人知情、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影响量刑。建议受贿人或家属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通过退赃、认罪认罚等措施争取从宽处理。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