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请求中如何描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合同纠纷

在强制执行请求中描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需确保内容清晰、准确且符合法律规定。以下是具体描述要点及示例:

  1. 明确法律依据
    首先需引用《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说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申请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对涉案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依法优先于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2. 界定优先受偿范围
    需明确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成本及合理利润,不包括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例如:
    “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申请人已完工工程对应的价款,共计人民币××元(附工程结算单及付款明细),不包括因被执行人违约产生的利息或罚金。”

  3. 主张权利的期限限制
    根据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18个月(原为6个月,现以《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为准)。需在申请中注明期限起算点及未过期证明:
    “本案工程于××年××月××日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为××年××月××日),申请人于××年××月××日提起执行申请,未超过法定18个月期限。”

  4. 与抵押权冲突的处理
    若存在抵押权,需强调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优先性,但需注意:

  •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抵押权设立时间早于工程竣工的,可能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示例:
    “涉案工程虽存在抵押登记,但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且本案不涉及消费者买受人权益,故申请人权利应优先受偿。”
  1. 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请求
    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可明确要求法院:
  • 对建设工程采取查封、评估、拍卖措施;
  • 将拍卖价款单独留存,优先支付申请人工程款;
  • 禁止将工程以物抵债给第三人(除非保障申请人优先权)。
    示例:
    “请求贵院依法对涉案××工程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在扣除必要执行费用后,优先全额支付申请人工程价款××元。”

注意事项:

  • 需附证据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文件、催款通知等;
  • 若工程未竣工,需说明停工原因及已完工部分价值;
  • 涉及多个承包人时,需按比例主张份额。

如有具体案情或证据材料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进一步协助完善申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