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受股权的情况下,出资日期的表述需根据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形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有以下两种核心处理方式:
若原股东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继受股东(受让方)的出资日期通常表述为原股东的出资完成日。例如:
若原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如分期出资或未实缴)
继受股东的出资日期需分情况处理:
情况一: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受让方承继剩余出资义务
出资日期应按原股东与公司约定的分期出资时间表执行。例如:
情况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受让方重新约定出资时间
需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出资日期以新章程记载为准。例如: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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