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赃款怎么处理-王荣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涉外纠纷

您好,关于境外赃款的处理,这是一个涉及国际法律合作与复杂司法程序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境外赃款处理机制及相关流程:

一、国际追赃的主要机制

  1. 多边、双边刑事、民(商)事司法协助:

    • 我国法院会依据国内法律,对境外赃款赃物作出实质性的没收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裁定或决定。
    • 随后,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司法协助机制,请求外国法院或主管机关承认并执行这些裁定或决定。
    • 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双边安排返还没收、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
  2. 通过资产流入国的国内刑事法律进行定罪处刑追缴:

    • 外逃人员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会依据其国内刑事法律,对外逃人员涉及的犯罪作出判决,并没收涉腐败资产。
    • 在犯罪嫌疑人死亡、逃匿、缺席的情况下,也可能通过非定罪处刑的形式没收其财产。
    • 之后,这些资产会返还给请求国。
  3. 资产流入国涉外民事诉讼:

    • 我国受害人在他国可以依据该国国内实体法及程序法,在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针对外逃人员的民事诉讼。
    • 法院会作出民事判决或裁定,支持我国受害人关于案涉财产的所有权主张。
  4. 行政途径:

    • 在提出引渡请求时,我国可以随附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依据公约或互惠原则进行。
  5. 劝说外逃人员及其亲属主动退赃:

    • 这是一种法律之外的追赃形式,通过劝说外逃人员及其亲属主动退赃,回国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

二、国际追赃的合作形式

  1. 依托国际刑警组织平台建立的工作机制:

    •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拥有194个成员国。
    •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开展联合侦查、警务信息沟通、情报分享等合作,推动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2. 双边工作机制:

    • 我国与很多国家建立了双边执法合作机制,如与加拿大皇家骑警签署的《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等。
    • 这些机制确认了包括侦查和打击犯罪的信息交换、在确认和查找犯罪嫌疑人时相互协助和提供信息、协助查找涉案物品在内的广泛合作。

三、具体追赃方式

  1. 引渡:

    • 引渡是开展反腐败境外追逃中最正式的渠道,需要依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进行。
    • 引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定条件,需要先行经过被请求引渡国司法程序认可。
  2. 遣返:

    • 遣返是一个移民法上的概念,适用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移民等违反一国国内移民法律规定的情况。
    • 遣返的适用不以两国之间有条约关系为前提,属于东道国自由裁量的范围。
  3. 劝返:

    • 劝返主要是指对外逃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
    • 这种方式可以节约很多司法资源,是我国公布的百名红通人员中不少被追逃回国人员所采用的方式。
  4. 异地起诉:

    • 当我国因为客观障碍无法行使对外逃人员所涉案件的管辖权时,可以通过支持外逃所在地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和我国提供、移交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四、境外追赃分享制度

  • 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境外追赃工作,我国有必要建立资产分享机制,并进一步与资产所在国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签署资产分享协议。
  • 这有助于在国际司法合作中更好地处理追赃资产的相关问题,提高追赃效率。

综上所述,境外赃款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涉及多个国际法律合作机制和具体追赃方式。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和制度,以更好地应对跨国犯罪和腐败问题。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