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及公民在村集体宅基地由那个部门负责管理保障法律依据-何胡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房产纠纷

妇女及公民在村集体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工作,主要由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地方性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1. 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工作,包括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调解及违法用地查处等。例如,妇女作为村集体成员,其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受农业农村部门保护,若存在分配不公或侵权行为,可向该部门投诉。

  2.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的规划、登记和确权发证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不动产登记,保障公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属,妇女作为共有人或权利人,其权益通过登记予以确认。

  3.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作用
    部分省份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如《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妇女在宅基地分配中的平等权利,禁止以婚姻、户籍等理由剥夺其资格权。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结合,形成更具体的保障框架。

法律依据延伸: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务建议:
若遇到宅基地权益受侵害(如分配不公、非法占用、登记错误等),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 向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解或重新分配;
  2. 若未解决,向乡镇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或自然资源所投诉;
  3. 仍无果的,可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或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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