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情形:若夫妻双方均为军人,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则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般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此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般原则,由被告(非军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关键点总结: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双方户籍、居住情况及军人身份信息,以便更精准分析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