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自愿申报有什么规定-封建国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公司事务

关于经营者集中自愿申报的规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来执行。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经营者集中。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经营者合并;
  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看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的标准。当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2.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对于营业额的计算,特别是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此外,即使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

如果经营者未依照规定进行申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并可能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最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确定的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规定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经营者在进行集中时,应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经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