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公职人员送钱需要谋利事项才能定受贿吗-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刑事辩护

结论:上下级公职人员之间送钱,并不一定需要存在具体的谋利事项才能构成受贿。是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的具体理解和适用。

分析说明:

  1. 受贿罪的基本构成: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这里的关键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它可以是实际的谋取行为,也可以是承诺、默许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实际实现了谋利结果。
  2.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

    • 通说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即使尚未实际实施或实现,也构成受贿罪。
    • 具体情形:
      • 如果上下级公职人员之间,上级收受下级财物,并明确承诺或默许为下级谋取某种利益(如晋升、调动等),即使尚未实际实施,也构成受贿。
      • 如果上级收受财物时,并未明确承诺为下级谋取利益,但根据双方的关系、财物价值、送钱的时间、场合等因素,可以推断出上级有为下级谋取利益的意图或可能性,也可能构成受贿。这通常涉及到对“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
  3. “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

    • 在实践中,有些上下级公职人员之间的送钱行为,可能并不直接关联到具体的谋利事项,而是基于一种长期的关系维护或感情投资。
    •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送钱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范畴,且送钱者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或预期利益,收钱者也有利用职务便利为送钱者谋取利益的可能性或意图,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4. 例外情况:

    • 当然,也存在一些上下级公职人员之间的送钱行为,并不构成受贿。比如,如果送钱行为是基于正常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同事关系,且财物价值较小,没有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畴,同时也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或预期利益,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受贿。

法律建议:

  •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避免与下属或上级之间发生任何可能引发受贿嫌疑的财物往来。
  • 如果确实存在正常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同事关系下的财物往来,应当保持透明、公开,并确保财物价值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误解或法律风险。
  • 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更具体、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后续行动依据:

  •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受贿罪,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 如果涉及上下级公职人员之间的送钱行为,并怀疑可能构成受贿罪,建议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