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传唤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张卫平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行政纠纷

强制传唤确实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这两部法律为强制传唤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高度契合

  1. 目的特定性:

    •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 强制传唤的目的同样具有特定性,即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询问查证,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制止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继续发展。
  2. 暂时性:

    •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财物的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而非长期剥夺。
    • 强制传唤也是在特定的调查询问期间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一旦询问查证结束,传唤的强制效力即告终止。
  3. 行政性:

    •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 强制传唤正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治安管理活动中对相关人员采取的措施,具有明显的行政性特征。

三、实际案例与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于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会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将其强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强制传唤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践应用。

四、救济途径

如果相对人认为强制传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这一规定为相对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进一步印证了强制传唤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

总结与建议:

强制传唤不仅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定义,而且与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高度契合。因此,可以明确判断,强制传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在实际应用中,公安机关应严格依法行使强制传唤的权力,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强制传唤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