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可以作为征收协议的主体吗-梁亭亭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拆迁安置

街道一般不可以直接作为征收协议的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参与征收相关工作。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法律规定的征收主体角度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表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街道并不属于法定的征收主体。
    • 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征收土地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街道同样不是法定的征收主体。
  2. 街道可能参与征收工作的情形
    • 协助工作:街道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构,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例如,协助进行征收政策的宣传、与被征收人沟通协调、了解被征收人的诉求等工作。但这种协助行为并不意味着街道成为了征收协议的主体。
    • 受委托情况: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部门依法委托街道办理某些征收事务,街道可以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相关行为,但此时征收协议的主体仍然是委托部门,而不是街道。例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街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辅助性文件(如搬迁确认书等,但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一般仍由征收部门签订),街道的行为后果由征收部门承担。

如果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遇到街道以自己名义签订征收协议等情况,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和合规性问题,被征收人可以进一步向我咨询相关事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