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人开票有罪吗-林长青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刑事辩护

介绍人开票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判断,可能涉及虚开发票罪或非法出售发票罪等,也可能不构成犯罪。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若介绍人明知开票方与受票方无真实交易,仍介绍虚开发票,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若介绍人明知双方无真实交易,仍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方式协助虚开发票,且虚开发票金额较大(通常5万元以上),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共犯,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如虚开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处2-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A公司实际未采购货物,但通过介绍人B联系C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万元,用于冲抵成本。此时B若明知A、C无真实交易,仍促成虚开,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共犯。

  2. 若介绍人非法出售空白发票,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9条,非法出售发票罪指“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若介绍人未经税务机关许可,擅自出售空白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且数量较大(通常25份以上),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罪,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非法出售发票100份以上),处2-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D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空白发票50份,通过介绍人E以每份50元的价格出售给F,E从中赚取差价。此时E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3. 若介绍人仅提供中介服务,但未参与虚开或非法出售行为,且不知情,一般不构成犯罪
    若介绍人仅作为中间人传递信息,未参与伪造交易、虚构合同等虚开行为,且对开票方与受票方无真实交易不知情(需有证据证明),则不构成犯罪。但需注意,若介绍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实交易真实性),可能因“过失”承担行政责任(如税务机关罚款),但刑事责任需以“故意”为前提。
    例如:G通过朋友介绍认识H,H称其公司有真实交易需开票,G仅帮忙传递开票信息,未核实交易真实性。后经查实H虚开发票,但G无证据证明其不知情,此时G可能因“应当知道”而被认定为共犯;若G能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如要求H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建议:若您或他人涉及介绍开票行为,需立即停止并核实交易真实性,保留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若已被调查,务必如实说明情况,避免因“隐瞒”或“伪造证据”加重责任。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案件细节(如发票类型、金额、主观明知程度等),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