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有个税抵扣部分的问题,结论如下:
一次性补偿金本身不涉及“抵扣”概念,但存在免税额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才需缴税。
例如: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万元,则18万元(6万×3)以内的补偿金免税,超出部分按税率表计税。
超出免税额度的部分如何计税?
超出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超出3倍数额部分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税率表如下: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实例:若补偿金为25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万元(免税额度18万元),则超出部分为7万元。对应税率表,7万元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20元,应纳税额为:
70000 × 10% - 2520 = 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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