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动投案”的界定,这通常涉及到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具体操作规范。以下是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对“主动投案”的详细界定:
一、主动投案的基本定义
主动投案主要指的是党员、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在其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尚未被纪检监察机关完全掌握,或者虽已被掌握但尚未受到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
二、主动投案的具体情形
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 党员、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
向相关组织或单位投案:
- 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 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
-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这些也视为主动投案。
特殊情形下的投案:
- 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
- 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问题。
- 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但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投案意愿,或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
-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
- 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
三、不认定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问题,这不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 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也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四、单位主动投案的认定
-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投案,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
- 单位主动投案的案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投案的人员、决定投案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投案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 单位没有主动投案,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的,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个人主动投案。
五、主动投案的处理流程
- 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接待主动投案人员。
- 接待部门应立即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核实身份信息,简要了解拟交代的问题和投案事由,并做好简要记录。
- 根据主动投案人交代的问题性质、数额、情节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置建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主动投案”的界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投案的对象、情形、不认定情形以及单位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流程等。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主动投案问题时的操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