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维修约定的由房客承担具体书写-李苏敬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房产纠纷

房屋出租合同中维修责任约定由房客承担的条款,可参考以下专业表述方式,并附关键注意事项:

一、合同条款示例(可直接使用或调整)

第六条 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除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非承租人原因导致的损坏外,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水电线路、家具家电等)的日常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 承租人应在发现损坏后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并在3日内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维修发票。
  3. 若承租人未及时维修导致损坏扩大或影响房屋安全,出租人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由承租人双倍承担,并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否则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二、关键注意事项(避免纠纷的核心点)

  1. 明确“维修范围”

    • 需列明具体维修事项(如家电、管道、墙面等),避免使用“一切维修”等模糊表述。
    • 例外情形:房屋主体结构(如地基、承重墙)或非承租人过错(如自然灾害、邻居漏水)导致的损坏,应明确由出租人负责。
  2. 设定通知与维修时限

    • 要求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损坏情况,防止损失扩大。
    • 规定承租人自行维修的期限(如3日内),避免拖延影响房屋使用。
  3. 维修费用与押金挂钩

    • 明确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并要求承租人补足押金。
    • 若维修费用超过押金,应约定承租人需额外支付。
  4. 禁止“以修代租”

    • 避免约定“承租人承担所有维修即可免除租金”等条款,此类约定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降低租金”,影响出租人权益。
  5. 留存维修证据

    • 建议出租人在交房时制作《房屋及附属设施清单》,双方签字确认现状。
    • 要求承租人维修后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纠纷时的证据。

三、法律风险提示

  1. 若条款显失公平(如要求承租人承担房屋老化导致的维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2. 出租人仍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约定承租人承担维修,出租人仍需确保房屋符合居住安全标准(如消防、用电安全)。
  3. 地方性法规优先: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规定出租人需承担特定维修责任(如燃气管道维修),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建议:合同签订前,双方可共同检查房屋并拍照留存,明确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的界限。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条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