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拒不改正的 处什么罚款-黄兴同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合同纠纷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且拒不改正的,将面临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罚款:

  • 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 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此条包括未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情况);
  • 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 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罚款数额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若定点医药机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针对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含未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且拒不改正的情形,直接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应用与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因此,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耗材追溯码的正确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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