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供货期间被查出投标资资料伪造怎么处理-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合同纠纷

供应商在供货期间被查出投标资料伪造,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采购方有权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合同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若供应商伪造投标资料构成根本违约(如通过欺诈手段中标),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另行采购的差价、工期延误损失等)。需注意: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保留送达证据。

  2. 行政处罚举报
    供应商伪造投标资料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罚款: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取消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10%的罚款。
      采购方应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如发改委、住建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附上伪造证据(如公章鉴定报告、数据比对记录等)。
  3. 刑事责任追究
    若伪造行为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或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采购方可向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需提供:

    • 伪造的投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供应商承认伪造的书面材料或录音录像;
    •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如公章真伪鉴定)。
  4. 民事赔偿主张
    除合同解除损失外,若供应商伪造资料导致项目质量不达标或产生其他间接损失(如第三方索赔),采购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供应商承担:

    • 返工修复费用;
    • 第三方赔偿款;
    • 预期利益损失(需证明损失与伪造行为的因果关系)。

实务建议:

  • 立即固定证据:对伪造文件进行公证或委托鉴定,封存原始载体;
  • 暂停付款:在纠纷解决前暂停支付合同款,但需注意避免被反诉违约;
  • 替代供应商选择:若需紧急采购,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但需留存原供应商违约的书面证据。

如需进一步分析证据效力或起草法律文书,可随时向我提供具体案情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