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起获后做鉴定应该用实物吗-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刑事辩护

赃物起获后进行鉴定,原则上应当使用实物。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鉴定目的与实物必要性
    赃物鉴定的核心目的是确定其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如来源、真伪、价值等),而实物是承载这些特征的最直接载体。例如,在盗窃案件中,通过实物鉴定可确认物品的型号、序列号是否与被害人陈述一致;在毒品案件中,实物检测是确定成分和纯度的唯一方式。若仅依赖照片、视频或描述,可能因细节缺失导致鉴定结论失真,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2. 法律程序对实物鉴定的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鉴定意见需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若鉴定对象非实物,辩护方可能以“鉴定材料不完整”为由质疑证据效力。例如,在文物盗窃案中,若仅对照片进行年代鉴定,被告方可能主张照片与实物存在差异,导致鉴定结论被排除。因此,使用实物是保障程序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3. 特殊情形下的替代方案
    尽管实物鉴定是原则,但法律也允许例外:

    • 实物灭失或无法提取:如赃物已被销毁、转移或因客观条件(如危险品)无法直接鉴定时,可依法使用复制件或替代品。例如,在诈骗案件中,若涉案银行卡已被注销,可调取银行流水记录作为鉴定材料。
    • 技术性替代:部分鉴定可通过非实物方式完成,如通过数据库比对确认物品来源(如枪支弹道鉴定、DNA比对),但此类情形需严格符合技术规范,并由鉴定机构出具书面说明。
  4. 实务建议

    • 办案机关:应优先保全实物,确需使用替代材料时,需在鉴定委托书中明确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如灭失证明、技术说明)。
    • 当事人及辩护人:若对鉴定材料提出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重点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完整、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总结:赃物鉴定以实物为原则,但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替代材料。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类型、鉴定目的及技术可行性综合判断,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鉴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