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撤回上诉后,生效证明的开具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即生效。此时需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流程为:
- 提交书面申请(注明案号、当事人信息、请求事项);
- 附上二审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
- 法院审核后出具生效证明,载明一审判决生效时间(通常为二审裁定送达之日)。
若二审法院未出具书面裁定,仅口头准许
实践中可能存在口头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况,此时需:
- 联系二审法院书记员,要求补发书面裁定或出具《案件生效情况说明》;
- 若法院拒绝补发,可要求在庭审笔录或送达回证上注明“准许撤回上诉”及日期,作为生效依据;
- 凭上述材料向一审法院申请确认判决生效时间(部分法院需二审法院出具生效证明后才受理执行申请)。
特殊情形: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
若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需注意:
- 上诉期满前撤回的,一审判决不生效;
- 上诉期满后撤回的,视为未上诉,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此时需向一审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流程与上述第1点类似,但需强调“上诉期满后撤回”的事实。
注意事项:
- 生效证明是执行、再审等程序的重要依据,务必妥善保管;
- 若法院拖延开具,可向其监察部门或上级法院投诉;
- 涉及涉外案件或特殊程序(如破产、公示催告),生效证明的开具规则可能不同,需具体分析。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