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受贿跟利用影响力受贿会数罪并罚吗-王洪生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刑事辩护

同时构成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是否数罪并罚需分情况讨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1.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与例外

  1.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 不数罪并罚的例外情况:

    • 想象竞合犯:如果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如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行为上存在重合或交叉,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数罪并罚的,通常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即从一重罪处罚。然而,在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情境中,由于两罪的主体、行为方式及利用的便利条件存在显著差异,想象竞合犯的情形较为罕见。
    • 牵连犯:如果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如为实施受贿罪而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但法律同样没有特别规定数罪并罚的,通常按照牵连犯处理,即从一重罪处罚。但在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场合,由于两罪各自独立成罪,且法律未明确规定牵连关系,因此牵连犯的情形亦不常见。
  3. 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形:

    • 独立成罪且无牵连或竞合:如果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且两罪之间无牵连或竞合关系,即两罪各自独立,互不影响,那么应当对两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 法律特别规定:如果法律对某种特定情形下的数罪并罚有特别规定,如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组合或特定情节下的数罪并罚,那么应当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但在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场合,法律并未特别规定数罪并罚的例外情形。

三、实务中的处理原则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同时构成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情形,通常倾向于数罪并罚。这是因为两罪在主体、行为方式、利用的便利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且法律并未特别规定数罪并罚的例外情形。因此,当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时,应当对两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四、法律建议

  1. 严格区分两罪: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确保对每一罪名的认定都准确无误。

  2. 全面收集证据:应全面收集与两罪相关的证据,包括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以证明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

  3. 准确适用法律:在定罪量刑时,应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对行为人的处罚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4. 咨询专业律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