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如何约定经营权转让-王耀强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公司事务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对经营权转让的约定主要遵循以下核心原则和程序,具体如下:

  1. 经营权转让需符合规划与保护要求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这意味着经营权转让需严格遵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保经营活动不破坏景观资源、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转让前需评估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影响,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2. 转让程序需公开透明
    经营权转让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避免暗箱操作。转让方需发布转让公告,明确转让条件、期限、经营范围等关键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例如,某景区将餐饮服务经营权转让时,需在指定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明确资质要求、经营方案等,确保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参与。

  3. 受让方资质与义务需明确
    受让方需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且无不良记录。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受让方的义务,包括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保护资源环境、接受监管等。例如,合同可约定受让方需定期提交环保报告、限制游客容量等,确保经营活动与保护目标协调。

  4. 转让期限与续期条件
    经营权转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届满后,受让方如需续期,需重新参与竞争或符合特定条件(如无违约记录、经营效益良好等)。例如,某景区将索道经营权转让10年后,若受让方希望续期,需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并经管理机构评估同意。

  5. 监管与违约责任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对受让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包括定期检查、接受投诉等。若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如超范围经营、破坏资源等),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整改、罚款甚至解除合同。例如,某景区因受让方擅自扩建建筑,管理机构可依据合同要求其拆除并赔偿损失。

实务建议:

  • 转让前需全面评估项目合规性,确保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
  • 合同中应细化权利义务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转让后需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定期评估受让方履约情况。

如有具体转让项目或合同条款需要审查,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例和法规提供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