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托人办事没办成且钱写有“自愿赠予”,是否构成诈骗,需根据受托人的主观意图、实际行为及双方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受托人确实尽力但因客观原因未办成,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诈骗;若受托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
一、不构成诈骗的情况
确实尽力办事但未成功
- 如果受托人通过自身努力和人际关系积极为委托人办事,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不符、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成功,且受托人没有非法占有委托人财物的目的,那么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例如,甲托乙帮忙找工作,乙积极为甲联系单位、投递简历等,但因甲的条件不符合招聘要求而未能成功,乙的行为属于尽力而为,不构成诈骗。
事先明确说明不确定结果
- 在接受委托时,如果受托人已明确告知委托人办事存在难度或不确定性,并得到了委托人的理解和同意,受托人为此付出了努力,但最终因客观原因未能办成,那么由于受托人事前如实告知了可能的结果,没有欺骗委托人,因此也不构成诈骗。例如,丙托丁办理许可证,丁一开始就告知存在难度,不能保证办成,丁付出努力后因政策变化未能办成,不构成诈骗。
“自愿赠予”的真实性
- 如果“自愿赠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受托人确实为办事付出了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成功,那么这种“自愿赠予”可能被视为委托人对受托人努力的一种认可或补偿,不构成诈骗。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愿赠予”只是受托人为了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而虚构的,那么这种行为仍然可能构成诈骗。
二、构成诈骗的情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如果受托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办事能力或者根本没打算办事,只是以办事为借口骗取钱财,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这种行为构成诈骗。例如,戊谎称与某高校招生办有特殊关系,能帮己的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收取高额费用后并未办理,而是将费用用于个人消费,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如果受托人通过虚构事实(如谎称自己有特殊身份或能力)或隐瞒真相(如隐瞒自己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事实)来骗取委托人的财物,也构成诈骗。例如,庚以帮辛购买廉价内部房源为由,收取购房款后并未购买,而是将购房款据为己有,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自愿赠予”的虚假性
- 如果“自愿赠予”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受托人为了掩盖其诈骗行为而虚构的,那么这种行为仍然可能构成诈骗。例如,受托人可能以办事为名收取财物,然后让委托人签署“自愿赠予”协议,以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但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受托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自愿赠予”协议是虚假的,那么受托人仍然可能构成诈骗。
三、法律建议
收集证据
- 如果委托人怀疑受托人构成诈骗,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协议等,以证明受托人的行为。
及时报警
- 如果证据充分,委托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追究受托人的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委托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建议,帮助委托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托人办事没办成且钱写有“自愿赠予”是否构成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受托人确实尽力但因客观原因未办成,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诈骗;如果受托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委托人应收集证据、及时报警并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