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时 哪些人可以发言-王湘涛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能够发言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我将结合法律条款与实际庭审情况为您详细说明:

  1. 审判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负责主持庭审,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引导诉讼进程。例如,在举证质证环节,审判长会要求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此时审判人员可通过提问澄清事实。

  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 原告/被告:作为诉讼主体,有权陈述事实、提出主张并反驳对方观点。例如,原告在起诉阶段需宣读起诉状,被告在答辩阶段可提出反驳意见。
    • 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可代为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条,代理人需在授权范围内发言,且其陈述视为当事人陈述。
  3. 证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证人需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例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主治医生作为证人需到庭说明诊疗过程,此时其发言仅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不得发表主观评价。

  4. 鉴定人
    若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如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需出庭说明鉴定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鉴定人可就被鉴定事项接受询问,但其发言范围限于专业意见,不得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5. 翻译人员
    在涉外或少数民族语言案件中,翻译人员需准确传达当事人陈述。例如,外籍当事人发言时,翻译人员需同步翻译,但其本身不具有独立发言权,仅作为语言传递工具。

特殊情形说明:

  • 旁听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旁听人员需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记录或录音录像。
  •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主动参与诉讼并发表意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许可后,可就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发言。

实务建议:
若您作为当事人参与庭审,需注意:

  1. 发言前应明确身份(如“原告代理人认为…”),避免混淆诉讼角色;
  2. 围绕争议焦点陈述,避免与案件无关的发言;
  3. 对对方证据或观点有异议时,可当场提出并说明理由,但需等待审判长允许后发言。

如您在医疗纠纷或行政诉讼中遇到庭审发言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分析发言策略及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