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的最新规定-李强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刑事辩护

危险作业罪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内容,以下是详细解析:

  1. 罪名定义与背景:

    • 危险作业罪是新增设的罪名,旨在严厉打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行为。这一罪名的增设,体现了法律对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视。
  2. 主要情形:

    • 关闭、破坏安全设备或篡改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监管、降低成本等目的,故意关闭、破坏用于安全生产监测、预警、防护和救生的设备设施,如报警装置、防护设备等,或对这些设备所产生的数据、信息进行篡改、隐瞒、销毁。例如,化工企业为节省成本故意关闭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就可能构成此罪。
    • 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整改措施:当企业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依法责令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措施或立即整改时,企业拒不执行这些指令。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因脚手架搭建不符合安全标准被责令停止施工整改,但为赶工期拒不停止施工继续冒险作业,就可能触犯此罪。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生产作业: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批准或许可。如果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开展这些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就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例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设化工厂生产危险化学品,就属于此类情形。
  3. 刑事处罚: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作业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刑罚体现了法律对危险作业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处力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构成要件与综合判断:

    • 主体要求: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通常包括从事生产、作业的自然人,如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生产、作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 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往往是故意的,但对于可能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则表现为过失。
    •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关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了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并且这种违规行为已经造成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里的“现实危险”指的是一种紧迫的、即刻就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 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时,量刑时也会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多种因素。

法律建议:

  • 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性,避免触犯危险作业罪。
  • 如果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接到整改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依法申请批准或许可,未经批准或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相关活动。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