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时间分别如下:
虚开发票罪:该罪名设立于2011年5月1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我国刑法中并未单独设立虚开发票罪,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一般按照其他相关罪名(如诈骗罪、逃税罪等)进行定性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明确增设了虚开发票罪,填补了刑法在规制虚开普通发票行为方面的空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名设立较早,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确立。随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吸收了《决定》的内容,正式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纳入刑法体系,并一直沿用至今。
总结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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