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村里扣20%征地补偿款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扣除的20%用于村集体公共事业建设且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但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使用方向(如修路、水利等公共设施)。若村里扣除的20%属于土地补偿费部分,且已履行法定表决程序(需过半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且扣除后剩余补偿款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则可能合法。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需“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等”。
若扣除的20%缺乏法定依据或程序违法
特殊情形:地方性法规的例外规定
部分省份(如广东、浙江)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细化规定,允许村集体在土地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如10%-20%)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行动建议:
如有具体补偿协议或村里通知文件,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会帮您分析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