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关系-赵雪芹律师|法行宝
2026-04-23 刑事辩护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职务犯罪,它们在犯罪构成、行为表现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同时出现并产生竞合关系。以下是对这两者关系的详细分析:

一、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1. 犯罪主体:

    • 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徇私枉法罪:主体特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

    • 受贿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影响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公正。
  3. 主观方面:

    • 受贿罪:表现为故意为之,明知行为会损害职务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通常以获取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 徇私枉法罪:同样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动机多样,如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等,主要是出于私利或私情干扰司法公正。
  4. 客观方面:

    • 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可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非法收受财物必须同时具备此条件。
    • 徇私枉法罪:表现为多种具体行为,包括对无罪者追诉、对有罪者包庇、在审判中枉法裁判,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相关枉法行为。

二、行为表现上的联系

在实际案例中,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可能同时出现。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进行追诉,或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进行包庇,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种行为既构成了受贿罪,也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三、法律后果及竞合处理

  1. 法律后果:

    • 受贿罪: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索贿者从重处罚。在特定情形下,受贿罪甚至可能面临死刑的处罚。
    • 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竞合处理:

    • 当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同时出现时,即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比较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某司法工作人员为例,其收受犯罪嫌疑人的贿赂后,故意包庇该犯罪嫌疑人,使其不受追诉。在此案例中,该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既构成了受贿罪(因为收受了贿赂),也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因为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比较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总结与建议: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在犯罪构成、行为表现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同时出现并产生竞合关系。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仔细分析案情,准确判断罪名,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