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犯著作权 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属于共同侵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知识产权

关于产品侵犯著作权时,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属于共同侵权的问题,结论如下:

  1. 一般情况下,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但需具体分析
    若生产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侵权产品,销售者明知或应知产品侵权仍销售,二者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分工协作的侵权行为(生产+销售),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此时,著作权人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2. 销售者可能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

    • 不知情且来源合法:若销售者能证明其不知晓产品侵权,且进货渠道合法(如从正规供应商处购进),则通常不构成共同侵权。但需注意,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仍需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仅免除赔偿责任。
    • 已尽合理审查义务:若销售者对产品合法性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查验授权文件、进货发票等),但仍因生产者隐瞒导致销售侵权产品,可能不构成共同侵权。
  3. 生产者单独侵权的情形
    若销售者完全不知情且无过错(如被生产者欺骗),则生产者单独构成侵权,需承担全部责任。销售者仅需停止销售,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法律背景与依据:

  •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生产侵权产品属于“复制”,销售侵权产品属于“发行”,二者均可能单独构成侵权。
  • 共同侵权的认定需满足“主观共同过错+客观行为关联”要件。若生产者与销售者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仅因销售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生产者,不构成共同侵权。
  •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明确,销售者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虽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此条款间接区分了销售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影响。

实务建议:

  1. 对生产者:

    • 确保生产前获得著作权人授权,避免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 保留授权文件、创作过程证据等,以证明合法性。
  2. 对销售者:

    • 进货时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要求提供授权证明或进货发票。
    • 对高风险产品(如知名品牌商品、影视周边等)加强审查,避免因疏忽承担责任。
    • 发现侵权后立即停止销售,并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防止损失扩大。
  3. 对著作权人:

    • 发现侵权时,可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若销售者能证明合法来源,可仅追究生产者责任,但需提供生产者侵权的初步证据。

示例说明:

  • 共同侵权案例:A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盗版图书,B书店明知是盗版仍大量销售。A与B构成共同侵权,需连带赔偿著作权人损失。
  • 销售者免责案例:C超市从正规批发商处购进一批文具,不知文具上的图案侵权。后著作权人起诉,C超市提供进货发票后,法院仅判决其停止销售,未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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