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伤者方是否可以用医保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事故的责任归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医保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它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看病、买药、住院等医疗活动中的费用。然而,在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而受伤治疗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的支付原则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意味着,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电动车驾驶者(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并且该驾驶者被认定为全责或部分责任,那么伤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该驾驶者承担,而不应通过医保基金支付。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与步行过人行横道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医疗费用应由李某承担。如果王某谎称是在家中摔倒受伤,并通过医保基金支付了医疗费,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旦被发现,王某需要向医保局退还违规报销的医疗费,并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但先行支付后,医保基金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对于您的问题,我的答案是:在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如果伤者不是全责方,且能够确定责任在电动车驾驶者,那么伤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电动车驾驶者承担,而不应通过医保基金支付。伤者在就医时应如实向医疗机构陈述受伤原因,以避免违规报销医保基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