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这种行为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侵犯姓名权与身份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4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未经工人明确授权,擅自使用其姓名签署文件,属于对姓名权的直接侵犯。若文件涉及身份验证(如国补申请中的身份核验),还可能构成对身份权的侵害。
涉嫌合同诈骗或伪造公文
若签署的文件涉及国家补贴申请(如购车补贴、家电补贴等),需以真实交易为基础。若通过伪造工人签名虚构交易记录,可能触犯《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或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若文件涉及行政机关核验)。
劳动法层面的责任
即使工人未直接遭受财产损失,雇主擅自使用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等)也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需征得个人单独同意”的规定。若工人因此遭受信用损失(如被误认为参与虚假交易),还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侵权赔偿。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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