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的结尾怎么写-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行政纠纷

在撰写起诉状的结尾部分时,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文书规范,以确保起诉状的正式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个清晰、详细且具有深度的解答,关于起诉状结尾的写法:

起诉状结尾的标准格式:

起诉状的结尾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致送法院名称: 在结尾部分,首先要明确写明提交起诉状的法院全称。例如,“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它确保了起诉状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达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 具状人署名: 在致送法院名称下方,应使用“起诉人XXX”或“具状人XXX”进行署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使用“起诉人”而非“原告人”。因为“起诉人”是诉讼程序启动阶段的正式称谓,它直接对应了起诉行为,并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表述的要求。而“原告人”虽然也可以指代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但在起诉状这一特定法律文书中,使用“起诉人”更为恰当,以避免术语混淆。

  3. 日期签署: 在署名下方,应注明起诉状提交的具体年月日。这一日期对于确定诉讼时效、计算审理期限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准确无误。

示例模板: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起诉人”与“原告人”的区别及使用建议:

  • 法律术语规范:

    • “起诉人”是诉讼程序启动阶段的正式称谓,它体现了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的身份和地位。在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中,使用“起诉人”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 “原告人”虽然也可以指代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但它更多见于庭审陈述或法律文书生效后的语境中。在起诉状这一特定阶段,使用“原告人”可能会引发术语上的混淆和误解。
  • 实践适用场景:

    • 在撰写起诉状时,推荐使用“起诉人”进行署名。因为它直接对应了起诉行为,并符合法律文书的表述要求。
    • 若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且法院已确认当事人身份,那么在庭审陈述或判决书中,“原告”可以作为标准称呼来使用。但在起诉状本身,仍应以“起诉人”落款。

综上所述,撰写起诉状结尾时,应确保包含致送法院名称、具状人署名(使用“起诉人”)以及日期签署等关键要素。同时,要注意区分“起诉人”与“原告人”的使用场景和法律术语规范,以确保起诉状的正式性和有效性。